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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为什么会被海关查验

浏览:  2455 2019-10-22 14:39

查货?真的要查验吗?为什么不查别人的而查我的?

在海关执法中,一些人因为被通知要接受海关查验而很反感,以为是受到了歧视。就像我们
检测维修的货物查验率更高,其实,这大可不必。查验是海关履行监管职能的一项基本工作,对进出口货物按一定比例实施查验,是一种正常的执法监管行为,对于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是很有必要的。而且海关查验是在维护货主合法权利的前提下,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的,你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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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海关查验查什么?

答: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具体而言,是指实际核对和检查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重)量、价值和原产地等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实际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是否有改装、夹藏,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等情况。


问:海关查验在哪里查?

答:海关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专门查验场地进行,例如深圳
坪山出口加工区有专门的查验场查验,但对某些不宜在查验场地开拆的特殊货物,如危险品、防尘防静电品或鲜活品,经货主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的装卸作业环节查验货物。

问:海关查验多长时间?

答:为提高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目前各地海关都对查验时限作出规定。比如,深圳海关规定查验人员自开箱检查开始,每箱(辆)次正常查验时限为:彻底查验的情况在3小时以内;抽查的情况在2小时以内;外形查验的情况在1个小时以内(如果货物有涉嫌走私违规等异常情况,查验时限视情况而定)。

要注意的是,以上时限是指货物已经调运到查验作业区并开箱后的查验时间,不是指从通知到查验完毕的全部时间。实际上,国内一些港口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把很多时间花在货柜从堆场调运到查验区上,造成整个查验时间较长。这种情况,完全不是海关查验效率低下造成的。

问:海关如何实施查验?

答:大体而言,海关实施查验的方式有两种:人工查验与机检查验。人工查验不需多言,机检查验对一些货主来说可能比较新鲜。具体来讲,机检查验就是指利用技术检查设备对货物进行透视扫描,根据扫描形成的图像来分析验核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使用机检查验的方式,如果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海关一般不再开拆货物包装。这种查验方式速度比较快,对货主和海关的工作都有好处,是目前海关倡导的“非侵入式查验”的发展方向。但这种查验方式也有其局限性,并非所有的货物都可适用。一般来讲,这种查验方式对集装箱装载的大宗单一商品、不宜直接开拆的商品、有夹藏嫌疑的商品和危险品等货物较为适宜。如果货物属以上范围,货主可以向海关提出机检查验的要求。

另外,按查验过程中的详细程度来分类,海关查验还可以分为彻底查验、抽查和外形查验三种方式。


彻底查验是指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详细验核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重)量等方面的状况是否与申报相符,属最高等级要求的查验方式,一般适用于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

抽查是指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验核货物状况,属一般等级的查验方式,适用于普通情况的货物。

外形查验是指仅对货物的外形包装、标记和装运单证等进行外形查看并验核其是否与申报相符,属最低等级的查验方式,适用于风险程度低的货物和机械设备、散装裸装货物等。

总之,货物具体适用哪种查验方式,视风险程度而定,高风险的货物细细查验,低风险的货物简单查验。

问:货主在查验中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答:根据海关相关的法规规定,货主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应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及时到场或委托代理人及时到场。当海关通知查验时,货主应及时到达,或委托代理人及时到达指定的查验作业区配合海关查验。如果超过规定时间不到又没有合理的理由,海关将径行开拆货物查验,由此可能引起的相关损失由货主自负。例如一些不宜直接开拆的货物被海关开拆,导致损失等。所以,货主应清楚海关的查验通知,及时到场配合。

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海关相关法规规定,货主应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在实际查验中,海关根据情况对卸货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彻底查验是对货物全部卸开,逐件开箱;抽查是卸下部分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因此,货主应根据海关的卸货要求,自行或委托口岸搬运公司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并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装卸费用。

提供资料、回答询问。海关相关法规规定,如海关查验需要,货主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如实回答海关人员的询问。当海关通知查验时,货主最好备齐相关资料,如装箱单、备案合同、产品说明书、品牌授权书或其他有助于说明货物性质、数(重)量、产地等资料,到达查验区解释说明,回答询问。

特殊情况提前告知。海关相关法规规定,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协助取样送检。海关并非对每一票查验货物都要送检化验。但是,如果海关对货物的性质有怀疑而要求送检时,货主就有配合海关取样送检的义务。《海关化验工作制度》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要求取样送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到场;在海关查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取样要求进行取样(特殊样品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取样品),并提供有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流程等。

根据海关相关法规规定,货主在查验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复验。海关相关法规规定,货主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复验的要求。海关批准同意后,将对已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复验时海关将另外安排人员进行,原来的查验人员不参加。

损坏赔偿。海关相关法规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损坏被查验货物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这是一条对海关具有很强约束力、充分维护货主权利的规定。也就是说,海关在查验货物时,不管海关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在客观上给被查验货物造成损坏,就必须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

特殊情况申请免验。海关相关法规规定,进出口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免验的,由货主直接向海关总署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免验。

申请区外查验。海关相关法规规定,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货主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申请优先查验。海关相关法规规定,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申请担保放行。海关相关法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货主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这是一条有助于货主加快通关速度的规定。如果在查验过程中,海关要求对货物取样送检、而货物的交货时间很紧,货主可以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在符合有关担保规定的前提下,海关将允许办理担保后放行。

要求保密。海关相关法规规定,在取样送检过程中,如果所提供技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货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声明,海关应对其保密。如果海关工作人员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有相关的纪律处分。因此,协助海关送检,不必担心泄密的问题。

问:企业如何配合海关查验?


答:整齐堆放货物。有些货主不注意货物的摆放,特别是退运返修的货物整个货柜的货物都是乱堆乱放,搅在一起。这样就给海关查验增添了难度,必然增加装卸和查验的时间,最终是给自己造成损失。因此,货物应尽量堆放整齐,如果一个货柜中有多个品种货物,最好是分区摆放,把相同品种的货物放在一起,以便海关抽查。

备好资料并及时到场。在海关通知查验后,货主应及时备齐有助于说明货物品名、规格、数(重)量、产地、价值等情况的资料,例如装箱单、提单、备案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等,在规定时间内赶到海关查验区配合查验。这些资料及时提供给海关,将对缩短货物查验时间、减少双方意见分歧非常有利。而且,一些不宜直接开拆的货物也能够及时向海关解释说明以免损失。由于一些进出口企业所在地离海关查验区较远,这些资料难以及时送达,因此最好是在通关时由代理人(如运输公司、报关企业)携带,这样当海关要求查验时就能及时提供,以免“临急抱佛脚”。

收货前检验。目前,企业往往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与外商商谈进出口业务,对进出口货物最多仅是看过样品。而进口商品经多个环节、远涉千山万水到达我国口岸时,其规格、数(重)量、性质等情况有时与原来合同不一致(如对方发错货),这时候,如果企业还是依照原来合同的规格、数量、重量向海关申报就会出现单货不符的情况。这种情况,被海关查验发现,一顿处罚是免不了的。实际上,《海关法》是允许货主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因此,货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这个权利。如果对进口货物的情况心中无底的话,还是先验看过货物再申报。否则,等到海关查验时才发现货不对板就为时已晚了。


目前,各地海关都推出不少有助于加快通关、加快查验的优惠措施,如加急通关、预约通关等。最近还推出了“二步申报”的快速通关模式。但是,这些快速通关措施往往只适用高信用企业,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享有。因此,企业要想享有海关提供的优惠通关措施,减少查验的几率和简化查验过程,最好的途径就是严格遵守海关相关法律法规,争取成为高信用企业。这是对海关工作最好的配合,也是自身发展国际贸易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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